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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刑事律师普法:什么是缓刑?法院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?

作者:中山刑事律师时间:2020-12-18 22:46:44

  中山刑事律师普法:什么是缓刑?法院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?

  一、什么是缓刑?

  在我国,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、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,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,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,暂缓刑罚的执行;在考验期内,如果遵守一定条件,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。简言之,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。其特点是:既判处一定刑罚,又暂不执行,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。缓刑不​是一种独立的刑种。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,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;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,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。

  二、法院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?

  判缓刑的条件:

  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,“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(一)犯罪情节较轻;(二)有悔罪表现;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”

  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,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不适用缓刑。

  这就是说,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

  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;

  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。

  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;怀孕的妇女;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,刑法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缓刑,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精神。

  宣告缓刑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。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
  三、哪些人不得适用缓刑?

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,不得适用缓刑:

  (一) 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无法弥补的;

  (二) 毒品犯罪的再犯;

  (三) 犯罪动机、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、犯罪活动的;

  (四)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,受过刑事处罚(过失犯罪除外)或者劳动教养两次或其他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;

  (五) 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,不退赔、无悔罪表现的;

  (六) 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;

  (七)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国家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救济款项和物资,情节严重的;

  (八) 判处缓刑,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;

  (九) 本分则已作限制性规定的。

  虽没有上述情形,但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价值的,不适用缓刑。

  四、缓刑的执行机构是什么?

  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。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,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,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、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,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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